北京拆迁律师强拆案子中这三个问题你有必要要知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24 17:08:20  阅读:3030 来源:自媒体作者:责任编辑NO。邓安翔0215

  近几年,各个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大量的征收了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子,但是在征收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个别征收方还存在一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比如不履行法定职责,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有的在与被征收人签订不下补偿协议时,违法强拆被征收房屋等。

  强拆无疑是老百姓心中的一根刺,许多遭遇过房子被强拆的当事人常常是苦不堪言,凯诺律师前不久就代理了一起关于强拆的案件,而且该案件也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刘先生是河南省人,当地因城市的发展,需需征收刘先生在内的大面积的房屋,之后就有相关人员与刘先生协商补偿,但是因补偿过低,征收程序又不透明,所以刘先生并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但刘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遭到了多部门的逼迁,声称刘先生如果再不签协议就将刘先生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

  刘先生本以为是他们随口说说,但让他没想到的是,他竟然真的收到了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刘先生在限期内拆除,在处罚决定收到没多长时间,有关部门便联合多部门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凯诺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到了本案,且针对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启动了诉讼程序。本案中有两个焦点,一是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就可以强制拆除?二是本案中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局是否有权拆除刘先生的房屋?

  有了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就可以直接拆除?

  针对第一个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从以上的这条规定中来看,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有关部门除了要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外,还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并且要告知被征收人救济权等相关的权力,只有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自己救济权的,又不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搬迁的,那么可由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且只有申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下,才能由法院指定的部门进行拆除。

  而本案中,刘先生房屋被实施强拆时法定救济期限尚满,且有关部门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陈述权、申辩权等相关权力,况且在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况下就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显然是不合法的。

  城管执法局是否有权强制拆除房屋呢?

  针对第二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条例中我们正真看到,虽然将强制拆除的权力赋予了人民法院,但对于具体的强制拆除工作需要遵循裁执分离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是不是满足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并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准予执行的裁决是由法院作出,具体的实施行为由申请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可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一般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人民法院。

  本案中的城管执法局并没有权力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况且该件还是在有关部门未依法申请的情况下拆除,所以有关部门的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也是合情合理。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收到责任限期拆除通知书还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一系列的对自己产生极大影响的文件都应当要及时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否则等到的可能违法强拆,或是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合法强拆。

  相关部门申请强制拆除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法院应该对下面三个要件进行稽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中的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职权。

  2、申请期限是不是满足法律和法规。该征收赔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许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赔偿决策章程的期限内不迁居”是并列关系。只有这两个同时满足,才能申请法院强制实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

  3、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期限内是不是真的存在不搬迁的行为。根据《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后并已经按照补偿决定中的内容对被征收人依法安置了,此时如果被征收人还不搬迁,那么有关部门就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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