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都有说过,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的核心文件,是征收项目能否启动的重要依据。而且对于现在的被征收人来讲,他们都知道有无“征地批文”意味着征收项目是否合法,也知道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经过有权主体的审批,只有拿到了这份书面文件即征地批文,才算是打开了征收的大门。
01、征地批文审批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任何单位或是个人因建设,需要用土地时,必须都要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只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准之后才能开始建设,在没有经过审批之前是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面建设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规定可简单的理解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国务院审批,一般项目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审。
02、有征地批文是否就是合法征收?
至此,相信我们大家已经清楚的知道了什么是征地批文。只要等到征地批文下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可在被征收的区域内张贴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了。那么既然都有了征地批文,是否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此后征收就一定是合法的?或是就能实施强拆?
答案是不一定。征收是否合法不光是要看征地批文,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征地批文是否过期。征地批文正常的情况下是很难办理下来的,因为实践中有许多征收方为了赶工程,常常拿着过期的征地批文来混弄老百姓。《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2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2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据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征地批文文件尾部的日期,一旦发现征地批文是过期的,比如2019年3月开始征收,征收方却拿着2016年之前的征地批文,那就是违法的。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向凯诺律师咨询类似的问题,但事实上征地批文并不是永久有效的,而是有时效的。
二、是否存在少批多占、化整为零的情况。实践中不乏一些征收方为了规避国务院的审批程序,通常都会将一个项目进行拆分,这其实是非常严重的情况。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78条还规定,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从以上条例中我们了解到,无论是拆分审批还是少批多占均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实践过程中,大家对于这种先斩后奏,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一定要注意,一旦发现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网上举报。
03、有征地批文是否可以直接强拆?
答案同样是不一定。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在补偿没落实到位,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没保障之前是不能进行强拆的。
即使要强拆也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强拆必须要满足:一是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二是拒不交地的,三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是说有了征地批文就能随便强拆了。
征地拆迁中如果有关部门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拆除行为均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征收人可收集证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