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则,为规范对征收范围内寓居困难户的审阅和确定作业,制定如下审阅方法。
一、适用范围
征收范围内寓居困难户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则核算补偿款,对依照本审阅方法第四条折算公式核算后,人均建筑面积缺乏22平方米的寓居困难户,添加保证补助,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宅方针的在外。添加的保证补助能够用于购买产权互换房子。
二、审阅规范
1、以上海市住宅保证和房子管理局《关于印发的告诉》(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关于从头发布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告诉》(沪房管法[2014]363号)的相关规则履行。
2、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证住宅请求、供给实施细则》(沪建保证联〔2016〕815号)的相关规则履行。
寓居困难户人数及住宅面积核对确定时点以本地块房子征收决议布告之日为准。
三、寓居困难户人数审阅程序
(一)请求人提出请求
请求人应为被征收房子的产权人或公有房子承租人,由其向设在本征收地块的区住宅保证组织受理窗口提出请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1、被征收房子权属证明;
2、被征收房子户籍证明;
3、在本市有他处房子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4、请求人要求将外地爱人、未成年子女确定为寓居人口的,有必要供给婚姻状况的证明及当地居委会出具的寓居状况证明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由请求人供给原件,受理窗口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方可受理。
(二)受理窗口初审
请求人提交资料完全的,区住宅保证组织受理窗口自收到请求之日7日内受理;请求人提交资料不全的,受理窗口应奉告请求人补齐资料后受理。受理请求后,区住宅保证组织受理窗口对请求人的资历条件、提交的请求表和资料进行初审,征收事务所帮忙资料的核实和查询作业。初审定见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三)区住宅保证组织复审
区住宅保证组织收到受理窗口初审定见后进行复审,在复审过程中触及严重争议或状况特别杂乱的,有必要经区住宅保证组织班子团体讨论决议。复审定见自收到受理窗口初审定见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四)复审成果公示
寓居困难户复审成果由区住宅保证组织在征收地块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有贰言的,由区住宅保证组织进行复核,复核成果在征收地块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贰言,或许虽有贰言但经再次复查契合寓居困难户人口核定规范的,作为征收补偿的根据。
四、寓居困难户折算公式及补助规范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寓居房子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寓居困难户人数。
保证补助规范:保证补助=折算单价×寓居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寓居房子补偿金额。
本地块折算单价为建筑面积2100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