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义务人是怎么规则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规则,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土地运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含国有企业、团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戎行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依据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则,乡镇土地运用税由具有土地运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交纳。具有土地运用权的交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运用人交税;土地运用权未确定或权属胶葛未处理的,由实际运用人交税;土地运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别离交税。
2.运用应税团体所有制作用地应怎么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答:依据财税〔2006〕56号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在乡镇土地运用税交税范围内实际运用应税团体所有制作用地、但未处理土地运用权流通手续的,由实际运用团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则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依据财税〔2017〕29号规则,在乡镇土地运用税交税范围内,承租团体所有制作用地的,由直接从团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3.地下建筑用地是否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
答:依据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则,对在乡镇土地运用税交税范围内独自制作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则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其间,已获得地下土地运用权证的,按土地运用权证承认的土地面积核算应交税款;未获得地下土地运用权证或地下土地运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笔直投影面积核算应交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交税款的50%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
4.以出让方法有偿获得土地运用权的,何时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答:依据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则,以出让或转让方法有偿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好交给土地时刻的次月起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合同未约好交给土地时刻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5.免税单位与交税单位之间无偿运用的土地是否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
答:依据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规则,对免税单位无偿运用交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运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运用税;对交税单位无偿运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交税单位应照章交纳土地运用税。
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交税服务中心(税收宣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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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历:大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