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妇石某将两家房产公司告上法院,称她的房子几年前被两家公司拆迁开发, 但是房子竣工检验后,按商品房对外出售的房子已交给业主了, 开发商却拒不将房子交给于她。日前, 法院判定开发商将房子交给给原告,并付出相关费用。
2012年5月2日, 四川青年置业有限公司对某单位员工住所6号楼进行拆迁改造。2012年9月15日, 青年公司与拆迁户石某签定了《房子拆迁协议书》,约好由青年公司以产权互换方法给予石某补偿, 其交房规范与该小区对外出售的住所商品房共同, 并对搬迁费和过渡费进行了约好。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协议进行了担保。
2019年6月,石某仍没有收到还房,而过渡费也早已停发。2019年6月19日,石某将青年公司和泰合公司诉至顺庆区法院,恳求依法判令青年公司当即交给泰合青年城一区的一套安顿还房,给付逾期过渡费至交房日停止,并付出搬迁费;依法判定泰合公司承当连带职责。
石某诉称, 她与青年公司签定的《拆迁协议书》约好,由泰合公司担任实行拆迁人的职责,并对拆迁协议内容担保。青年公司付出过渡费至2018年6月,从2018年7月起便没有再付出过渡费。青年公司在给拆迁改造住所单位的复函中清晰表明:“已具有拆迁合同约好的交房条件”。一起,建筑的该幢还房中对外按商品房出售的房子现已交给业主了,而她却没有收到房子,为保护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青年公司、 泰合公司供认石某建议的现实,辩解称房子现已竣工,但没有进行竣工检验存案, 故不符合房子交给条件,付出搬迁费的条件也不成立。
法院审理以为, 石某与青年公司、泰合公司签定的《拆迁协议书》及其附件《补偿安顿计划》系三方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合法有用,应受法令保护。结合本案查明的现实, 案涉房子现已竣工检验合格、消防检验合格、规划检验合格,故案涉房子已达到约好的交给规范。现被告应当将案涉房子交给给原告。依据案涉《拆迁协议书》约好,被告应在交给房子时向原告给付搬迁费并结算房子价差款,泰合公司仅应对案涉《拆迁协议书》中青年公司对原告的金钱债款承当连带保证职责;而青年公司向原告交给房子,归于青年公司对原告实行的特定的非金钱债款,该非金钱债款不应由泰合公司承当连带保证职责。
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定青年公司在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向石某交给泰合青年城一区某号拆迁安顿房,付出逾期过渡补助费、搬迁费、房子面积差补偿款;泰合公司对青年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来历:南充新闻网(今天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