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为了确保重点项目能够更加高效地实施,征收方会向有关部门申请“先行用地”的批准文件。所谓“先行用地”就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先占用老百姓的土地,等到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或是用完之后再归还给老百姓。
虽然说“先行用地”给了征收方很大的方便,也保证了一些利国利民重大项目顺利的实施。但这并不代表“先行用地”就可以不予被征收人补偿、可以强行征收土地。
王先生是河北省人,其所在地要引进水槽铁路项目,该项目占用了王先生所在镇的两个村庄的用地,但王先生等人并没有收到一分的征地补偿款,有关部门就推平了部分村民的口粮田,毁坏了大量的青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即委托了凯诺拆迁律师。
凯诺拆迁律师介入到案件以后,发现有关部门征地行为未获得农转用和征地的批准文件,同时也未获得国土资源部先行用地的批准文件,并且迫于未被征收土地的村民要求按照人头分钱的压力,有关部门未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但是为了能更清楚的知道该案件的来龙去脉,凯诺律师又做了详细的调查,有关部门虽然获得了国土资源部门先行用地的批准文件,但是有关审批程序还未办理下来,而且在此期间,村委会为了剥夺承包户获取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便开始“重新发包”这直接侵犯了承包户未到期的土地承包权。为了能够尽快帮助被征收人获取合理补偿,凯诺律师便向有关部门发送律师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审计局对于审计补偿款的数额明细及发放计划予以明确。
经过一年的时间,有关部门始终不敢贸然发放征地补偿款、开展项目。随后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有关部门缓和态度,多次与委托户协商,同意将征地补偿款的80%发放给委托户。
本案中虽然有关部门最后获得了先行用地的批准文件,但这并不代表就可以滥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中的规定:抢险、救灾、防洪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工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对于国家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在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批准(核准)项目、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出具先行建设任务认定意见后, 属于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生活营区等施工前期准备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考虑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特殊需要,在项目已通过用地预审、但尚未正式审批(核准)前,工程论证设计和前期工作必需的道路、桥梁、生活营区等建设,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出具项目立项(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认定意见,且水利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水电项目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先行建设任务认定意见的前提下,也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另外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21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对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经报部同意后,可以先期动工建设,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善用地报批手续。
除此以外,部分地区也会发布先行用地的相关通知,比如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就先行用地专门发布了通知,在该通知中就先行用地的条件、范围以及报批材料、流程和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大家可以得知,先行用地的前提条件是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一些工程,而这些重大项目虽然可以先行用地,但必须要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且要在半年内办理正式的用地报批手续,同时征地补偿安置应征得农民同意并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等。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征收方以“先行用地”之名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项目又并非是以上所规定的“重大”抢险、抢灾的项目,此时被拆迁人就要注意了,这可能是征收方想要尽快完成征收的一种小把戏。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如何有关部门都不能剥夺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权利,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法律所规定的实体和程序内容。所以被征收人不必为一些以“重大项目建设”的噱头所吓倒,面临不合理补偿、不合法征收时要冷静下来,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