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印发《房子买卖合同网签存案事务标准(试行)》,要求各地树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施房子网签存案的事务根底。并着重,买受人归于失期被执行人,以及买受人和出卖人不具有购房、售房条件的,不得进行房子网签存案。
《标准》指出,各地房地产主管部分应按照房地产商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树立和完善房子网签存案体系。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子网签存案体系,应包含所辖悉数行政区(县)房子网签存案信息,包含新建商品房生意、存量房生意、房子租借和房子典当等事务模块,具有买卖资金监管功用。展开房子网签存案,应运用一致的买卖合同演示文本。
《标准》要求,各地应按照《房子买卖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树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施房子网签存案的事务根底。新建房子楼盘表,经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子物理状况信息,经预售答应或现房出售存案的,标示为可出售房子;存量房子楼盘表,以实测绘树立的楼盘表为根底,经过各项买卖事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子相关信息。未树立楼盘表的,可经过一次性会集补录、伴随房子网签存案等事务补录方法补建楼盘表。
《标准》清晰,处理房子网签存案的房子买卖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买卖主体资格。以下景象不得进行房子网签存案:买受人归于失期被执行人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不具有购房、售房条件的。
处理房子网签存案的房子,应具有相应的买卖条件。以下景象不得进行房子网签存案:新建商品房未获得预售答应或许现售存案的;存在查封等约束买卖景象的;方针性住宅未满意上市买卖条件的;按方针约束转让的;租借房子存在制止租借景象的;归于制止典当规模的。
房子网签存案体系应经过与自然资源、公安、财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商场监管、计算等部分联网,经过人脸辨认、信息同享等手法,主动核验买卖当事人和房子是否具有房子网签存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