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无视百姓诉求未履责 起诉后“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09 23:08:26  阅读:2530 来源:自媒体作者:责任编辑NO。卢泓钢0469

  【基本案情】

  张先生系安徽省A市B区村民,由于当地进行灰岩矿项目,在张先生等村民家附近进行大规模的开山放炮,该行为导致张先生等人在内的几十户村民房屋有垮塌风险,严重威胁到了张先生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眼看开山放炮行为愈演愈烈,心急如焚的张先生找到相关部门希望可以解决该问题,但均未得到回应。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张先生通过和委托律师沟通,最终决定针对环保局提起履职申请程序,如果环保局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尽责,村民将不惜提起法律诉讼。担当此次代理重任的组合为贾启华主任及张海东律师。

  【办案掠影】

  为了打好这一仗,两位拆迁律师亲自到涉案现场,首先指导张先生对现场情况进行证据固定,拍摄大量能够反映施工已经造成出现环保污染的影像资料。在此基础上便针对现场所反映的情况以张先生的名义起草了《查处投诉函》,请求B区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涉案项目破坏环境、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2018年11月2日,在两位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向B区环境保护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但遗憾的是,或许行政权力的傲慢已经形成了惯性,直至法定期限已过,张先生仍未收到B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书面答复,而现场开山放炮的扰民行为依旧在继续。

  为了减少张先生的损害,两位律师当即针对B区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起草诉状,向B区法院请求确认B区环境保护局未履行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得知张先生起诉后,B区政府环保局就张先生申请查处的内容才匆匆作出《来信事项办理情况的答复》并邮寄给张先生,企图证明自己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是,环保局超期履责却早已成为无法改变的事实。经过法院审理,B区环境保护局亡羊补牢的行为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最终法院判决:“确认B区环境保护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先生提交的查处投诉函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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